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迪庆州民政 局迪庆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迪民发〔2022〕27号)及6月20日接省、州通知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做如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5343元/人.年。执行标准为:A类446元/人.月;B类258元/人.月;C类208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