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政办发〔20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规范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巩固我县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发展形势,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方略,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态文明观。我县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地,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但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在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区域开山取石、挖沙毁林、毁林取土、建房建厂等占用林地问题屡禁不止,给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分析当前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深刻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对建设森林维西、美丽维西和生态扶贫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为巩固好我县生态建设取得的成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有序,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
(一)严格林地保护利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地资源和林地使用定额管理的重要性,把林地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林地用途管制,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批,从严控制林地转非林地。根据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8〕51号)文件精神,对勘查、开采矿藏(包括采石、取土、采砂等)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建房等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植被恢复费后,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强化和规范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办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二)强化林木采伐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草局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严格采伐审批程序,增强采伐透明度。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格审查申请采伐材料,申请采伐材料必须齐备、真实。乡(镇)林草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申请采伐目的和所采伐木材的流向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采伐和经营性采伐。建设项目采伐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草局办理,采伐监管由乡(镇)和县林草局共同负责,依法保护好现有林木资源。坚持“谁审批、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林木限额采伐管理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对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需要运输加工的,必须将采伐许可证随同加工木材在加工厂点进行登记,木材加工后运回,严禁出售。民用木材(材料)加工厂(点)必须在取得加工木材许可证件后,方可经营加工。加工厂(点)必须做好来料加工登记工作,严禁接收、堆放无合法来源木材。加工县外木材,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防止外来病虫害入侵。加工厂(点)需接受县、乡、村林草部门管理人员和公安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工厂点巡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林草管理人员及村、组护林员负责,轮流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需采伐林木,必须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按程序报批,凭证采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伐、少批多伐或未批滥伐,违者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公益林管护及保护地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云南省公益林管护办法》(云林规〔2019〕2号)规定,严格执行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严禁在国家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严格控制勘察、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未经审批,不得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草原等重要生态区域存在五采(采石、采砂、采矿、探矿、取土)及毁坏植被、改变用途问题的,按照属地责任,开展专项清理,狠抓整改落实,该收回的林地、草原必须及时收回,该恢复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必须及时恢复,确需使用林地、湿地、草原的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使用。各乡(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赋予村集体自治组织对集体土地、集体林地的相关管理职责,结合当前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契机把集体林地、集体土地管理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组规民约当中,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对集体林、集体土地的管理责任和集体林、集体土地承包方(户主)的管理责任;根据《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护林员管护办法》,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并组织乡(镇)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村民委员会是本辖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需组织人员,对历年的退耕还林进行一次“回头看”,即按照“一张图”逐小班、逐地块进行检查。对已发证验收合格地块要纳入林地“一张图”管理。对存在开垦的地块,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恢复林地。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尽快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自觉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灾处置、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健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修改完善森林防火扑救预案,全力构筑森林防火安全线。严格火源管理,坚决杜绝火种入林和野外随意用火,坚持把检查火灾隐患与日常护林防火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林区和重点地带确保专人盯紧看牢,督促护林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对因失职造成森林火灾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辖区范围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进一步落实巡护看守责任,加大对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分布点等重点区域的巡护巡查力度,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和破坏、毁坏国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含人工繁育、饲养野生动物);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各乡(镇)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外非法猎捕后擅自开展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因科研、展示、药用等特殊需求办理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开展养殖活动,由辖区乡(镇)林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好辖区野生动物管控工作。
(七)强化自然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辖区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杜绝擅自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擅自围垦、填埋湿地、采挖泥炭、倾倒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自然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把保护自然湿地资源的任务落到实处。
(八)严厉打击违法毁林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林草主管部门、森林警察大队、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树木采挖、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领域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要重点打击四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毁坏林地、草地、湿地,非法改变林地、草地、湿地用途行为;二是盗伐滥伐林木(采挖林木)行为;三是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四是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无证养殖野生动物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必须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重视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森林资源管护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林草政策法规宣传到乡、村、组和农户,做到家喻户晓。在重点林区设立生态建设、护林防火、保护野生动物、造林禁牧等宣传警示牌。督促乡村护林员加强宣传,使护林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实行群防群治。要大力宣传林木管护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爱绿护绿、保护生态意识,使崇尚绿色、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林草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真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保障到位。要建立全覆盖的森林资源管护网络,把森林资源管护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实行划片包干、巡山查林,做到管护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严格实行考核管理。将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把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林地保有量、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森林覆盖率的增长等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凡任期内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造林地放牧、森林火灾等毁林案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森林资源使用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全省打击整治毁林种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的通知》(云纪办〔2020〕153号)文件精神,对违规利用森林资源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执纪问责。把违反行政许可事项规定,造成林草资源被破坏,非法加工木材、不依法、不诚实、不守信的单位及人员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由相关单位撤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