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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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83427/202100197
文  号
维政办发〔2021〕63号
来 源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7-20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农村金融“三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11:16     浏览次数: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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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维西县农村金融“三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维西县农村金融“三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推动维西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县域信用环境,有效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西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农村金融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为规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三信”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

第二条  农村金融“三信”创建工作坚持以“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促共建”为原则,围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做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评定工作。

第三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维西县辖区农户(含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下同)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二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组织

第五条  维西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农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并负责对乡(镇)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协助各商业银行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提出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意见。

第七条  各乡(镇)农户信用评价小组负责对行政村提交的初评意见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在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各乡(镇)长任组长,乡(镇)政府相关干部、金融机构信贷员、村两委干部以及农户代表等为成员。

 

第三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资产、负债三联评,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支出情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户口信息、个人品行、社会信誉评价、经营能力和其他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九条  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户籍在维西县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由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对初次参加评定的农户进行调查,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各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做出复评,并进行张榜公示。

(三)维西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价小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根据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济实力或偿债能力等三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0分)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4分);

2.诚实守信,具有较好的信用观念(4分);

3.尊老爱幼,家庭和睦(4分);

4.邻里团结(4分);

5.关心公益事业(4分)。

※扫黑除恶整治对象执行一票否决,此项直接为0。

(二)信用记录(共40分)

1.已有贷款记录,但无违约情况(40分);

2.无贷款记录,无违约情况(30分);

3.曾有违约情况,但现已清偿(20分);

4.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0分)。

(三)经济实力或偿债能力(共40分)

根据农户借款、担保、经济净收入、支出等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依据计算分值,确定农户信用等级。7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户”。“信用户”按照分数高低划分为三个级别:70分(含)-79分为“A级信用户”;80分(含)-89分为“AA级信用户”;90分(含)以上为“AAA级信用户”。

被评为信用户的,由维西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命名,有关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综合授信。

 

第四章  信用村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村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要达到60%以上;

(二)村级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总数的95%(含)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高于2%;

(四)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工作开展情况良好;

(五)村两委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发放、收回工作;主动协助开展金融知识宣传,营造树立本村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由村委会申报,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审核,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五章  信用乡(镇)评定

第十六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一)50%以上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乡(镇)辖区内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高于2%,近两年新发放贷款的不良率控制在1%(含)以内;辖区内守信贷款户占比达95%(含)以上;

(三)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金融信用县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信息采集、等级评价等工作;

(四)乡(镇)政府帮助金融机构开展到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积极营造地方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由乡(镇)申报,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六章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更新长效工作机制,对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农户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民间借贷信息由各金融机构负责收集,涉及农户的基本信息、房产信息、种养殖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行政村干部负责采集,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九条  对农户信用等级每年进行一次复评。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机构提供的农户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复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农户信用等级清单反馈给各乡(镇)、行政村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农户可向当地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申请复议,由乡(镇)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将复议结果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修正。农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至各金融机构及各村、乡镇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信用村、信用乡(镇)每三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户贷款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原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结束后,若发现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限制。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的贷款授信,是指信用贷款授信与担保(保证、质押、抵押)贷款授信之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对取得“信用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信用户”可根据授信额度与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给予授信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二十四条  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辖属的农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维西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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