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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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83427/202500356
文  号
来 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1-07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7 10:07     浏览次数: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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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政发〔20251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迪政发〔202496号)文件精神规范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将《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参照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6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州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类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州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

第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州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  州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州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科室、股室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州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六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当在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只能在州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第二章  银行账户设置

第七条  州级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管理需要可以开立如下银行账户:

零余额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州级预算单位,可以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预算指标内的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其性质可以根据需要界定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实有资金账户,作为零余额账户的补充可以按照专用账户性质使用管理,用于核算州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外的其他各类往来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

1.党费、工会会费存款账户。州级预算单位可以根据需求开设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工会经费的收集和上缴。

2.单位资金收支业务专用账户。州级预算单位可以开设单位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取得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包含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州级预算单位可以根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开设专项债券资金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债券资金的收支业务。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仅指贷款账户)事业单位从基本 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外汇账户。州级预算单位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外汇收支业务。

)州级预算单位、临时机构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所属州级预算单位的有关账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州级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当根据其资金性质,在上述账户内 分账核算,不得再开立其他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九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州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条 州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进行申报。

申请开立账户需提供《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并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开户行选择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开户证明材料包括:

开立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提供州委机构编制、州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同时提供开设不同类型专用账户对应的文件、批复等证 明材料。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仅指贷款账户,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同时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提供《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其财务部门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直接报州财政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系统流程,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州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查。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应当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中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进行审批,并签发《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签收州级财政部门签发的《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经内部流程处理后签章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回单。

第十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签发《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后,州级预算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州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开设的党费、工会经费、一般存款账户仅指贷款账户及依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政策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般不得超过4个,按照特殊情况下预算单位开立存款账户数量最多不得超过6个,专债资金专户不计入账户数量限额。超过最高账户限额的预算单位不得再申请银行账户,确因业务需要和规定需要开设账户的,在现有账户中调剂使用。州级预算单位要优化账户结构,对不同性质或者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当建立相应明细账,实现分账核算。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州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州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

(一)州级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

州级预算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的;

(三)州级预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地址及其他单位信 息发生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

第十七条 州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

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必须撤销,撤销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数上缴州级国库和财政专户,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存款如数上交州级财政,其他账户资金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三)州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当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撤销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四)不同州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州级预算单 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当全部撤销,由新组建的州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州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原因应当予以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撤销的,应当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变更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完成变更撤销备案。

第十九条  对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州级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延期申请。审批期间,按照原批准的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条  州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保持稳定。因预算单位地址变更、开户银行搬迁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和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金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以下统称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州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以及商业银行共同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监管要求,对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州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并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发现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 放单位资金,不得出借、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 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严禁州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州级预算单位接收财政拨款的账户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应当保持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跨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专户管理使用的资金外,州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业务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当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申请单独开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州级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机制,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照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提请账户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州级各部门不得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的要求,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在有关办法、规定中夹带要求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的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州级财政部门有权责成预算单位重新调整账户开立银行,将不再核准州级预算单位在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申请。

第三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及时将州级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同时向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州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州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移交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州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应当监督开户银行按照本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开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为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州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州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州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州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州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收付和管理等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  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涉及追究州级预算单位或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州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监督管理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当函告州级财政部门,州级财政部门视情况暂停或者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依法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账户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擅自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开户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交至相关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处罚决定取消该银行的预算单位开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违反规定为州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明知是州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州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各县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迪政发〔201610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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