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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55382XQ/202400310
文  号
来 源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7-29
维西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转发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解读《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 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9 17:59     浏览次数: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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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

 

2015年3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便于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自省委、省政府把水电开发作为我省支柱产业建设以来,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迅猛发展,移民安置工作对水能资源开发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大中型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但由于我省绝大部分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人地矛盾突出,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缺乏,移民安置环境容量不足,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难以实现“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的安置方式。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我省在严格执行国家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践,2007年,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云政办发〔2007〕157号印发了《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57号文件),以云政办发〔2007〕159号印发了《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件)。开始在金沙江中下游的各水电项目中实施和推行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逐年补偿是依据现行政策,以移民自愿选择为前提,变一次性静态补偿为逐年动态补偿的一种移民安置方式)。2009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移民开发局印发了《关于澜沧江糯扎渡水电站多渠道多形式移民安置指导意见》(云移局〔2009〕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开始在澜沧江流域实施和推行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为高效有序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障。

从近几年逐年补偿安置方式实施的情况看,157号、159号、11号文件精神已得到普遍贯彻落实,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深受移民群众的欢迎,得到了水电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的认可,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由于还存在着逐年补偿标准计算方法不一致,逐年补偿标准增长机制没有建立,后期扶持规划与相关规划没有有机衔接等问题。为此,2009年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要求省移民开发局牵头,组织开展《意见》研究起草工作。在省政府历任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经八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多次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2015年2月12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省政府于2015年3月18日印发了《意见》。

二、目的意义

《意见》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主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原则,突出了移民安置规划的引领和“龙头”作用。对如何解决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避免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不科学、合理,导致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方案调整变化较大的现象。

二是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政策。157号、159号、11号文件都是针对单个水电项目或部分流域水电项目出台的政策,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的项目在理解和执行政策上也不一致,导致移民相互攀比。《意见》对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政策进行了统一和完善,为做好新时期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进一步明确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求。近几年来国家和省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文件,但文件中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移民安置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没有系统的规定。《意见》明确了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各相关规划有机衔接的程序、责任和要求,巩固了近年来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果。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在建、新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按照传统的农业安置方式,难以妥善安置好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是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安置移民的有效措施。二是把中型水电站纳入到《意见》中来,主要是考虑到我省已经有一些中型水电站实施了逐年补偿安置方式,为统筹平衡移民安置政策,故今后新开工建设的中型水电站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意见》中提出的在建、新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可实行逐年补偿安置方式。这与159号文件的规定有所区别,在159号文件中,是把逐年补偿安置方式作为移民选择其它安置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而《意见》中是把逐年补偿安置方式与其它安置方式并列,是农业安置、第三产业安置、货币安置、复合安置,城(集)镇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安置方式的补充,移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更好地确保了移民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意见》中提到的对影响较大的非搬迁就地恢复生产安置的移民村组,应规划对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配套建设。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中无此方面的明确规定,移民要求解决这方面问题的诉求很高,此问题的解决事关移民群众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但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意见》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具体措施和标准可在实际工作中由相关各方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意见》中提出:移民建房困难户补助的人均“基本用房”面积为25㎡(砖混结构),是依据国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中“人均‘基本用房’面积采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我省移民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移民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按移民人均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费与原计列住房补偿费的差额计算,其它杂房、生产性用房等房屋面积不能纳入计算范围。

(三)关于依法开展移民工作。

《意见》提出依法开展移民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主要是针对当前部分水电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未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工作方针,未依法征求移民安置意愿,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批,就提前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等问题而作出的规定和要求。         

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度超前于水电站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是指不能以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倒排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出现“水撵人”的情况,更不能对移民实施临时搬迁过度安置。

(四)关于逐年补偿标准确定原则。

《意见》主要是针对目前全省各大型水电站移民逐年补偿标准计算原则和方法不一致,导致移民相互攀比的问题而制定的原则规定。

《意见》中提出的逐年补偿标准是指年标准。其计算方法:一是按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涉及人口的平均人均耕(园)地面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确定;二是按省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确定。在具体实施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园)地面积不足1亩的,逐年补偿标准可按1亩计算。

《意见》中所提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费用。

(五)关于逐年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意见》中提出的逐年补偿标准调整机制是指: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每年按一定金额作逐年调整。对确定享受逐年补偿的移民人口,2015年在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相当于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16年在2015年的基础上,每人增加120元,相当于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每人增加120元,相当于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意见》印发前已经实施了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的澜沧江流域和金沙江中下游的大型水电站,无论执行此前任何一个有关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政策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都应当对移民逐年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六)关于科学有序合力推进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意见》针对全省移民工作中存在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未能有机衔接的问题,明确了几个规划有机衔接的程序、责任和要求:水电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将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纳入其中,地方政府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与移民安置规划有机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要把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意见》同时强调了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主动筹集资金,建立移民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共同推进移民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和项目的聚合效应,为尽快恢复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创造条件。

(七)关于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移民工作中的职责,特别强调了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项移民工作。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只能与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八)关于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

《意见》中提出的本意见印发执行前,移民安置规划已通过审批的水电工程,按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执行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我省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可研阶段)中已经明确了逐年补偿标准的,按照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执行;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中未明确逐年补偿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已明确了逐年补偿实施办法和意见,并且已组织实施了逐年补偿安置方式的,继续执行已经明确的逐年补偿实施办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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