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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保和镇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8881X4/202000080
文  号
来 源
保和镇
公开日期
2020-12-14
【保和镇】保和镇村(居)民自治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14 19:15     浏览次数: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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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和镇村(居)民自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治委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自治委议事行为,保障村(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有效推进村(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自治委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会议应当有年满18周岁及以上村(居)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居)民小组决 策机构,接受村(社区)党总支、村(居)委会和本小组村(居)民监督。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讨论通过村(居)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集体承包项目或经济发展规划等涉及本组公共发展事宜;

第二条  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情况,民政救灾物资发放,集体资产清理和处置;

第三条  制定村规民约,对村(居)民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

第四条  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出租,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居)民宅基地规划;

第五条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六条  坚持维护镇党委、村(社区)党总支及村(居)民委

员会权威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自治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十一条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自治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实行举手表决方式,赞成的要超过会议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多数村(居)民或户代表不同意,该事项应暂缓表决,待取得共识后再召开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自治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每个村(居)民小组设1名出纳员,1名会计,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前应当经自治委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小组村(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村(居)党总支、村(居)民委员会和全体村(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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