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保和镇人民政府)

yyy索引号
01528881X4/202200353
文  号
保政发〔2022〕148号
来 源
保和镇
公开日期
2022-05-28
关于对《保和镇加强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8 10:44     浏览次数: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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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结合保和镇实际,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十分必要且迫切,既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完善公共卫生基层治理体系,协同加强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防控,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一方面能够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人员摸排、封闭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作用。另一方面,着眼长远,充分整合基层各方力量,宣传国家卫生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支持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卫生评议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在2022年5月20日前,全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体系、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村民公共卫生意识以及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初步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告为生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组织架构。到2022年6月前,全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接受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镇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指导。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可由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委员可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吸纳所在村民的乡村医生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延伸到所在村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计生宣传员、村党员、村(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协管员等组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与同级村(居)民“两委”任期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承担八项基本职责。一是开展卫生健康政策、村(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在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三是做好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助乡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四是依据上级防治机构提供的规范、准确信息,及时向辖区群众宣传疫情防控知识,科学指导群众认识和预防疾病。五是积极组织动员村(居)民群众、群团组织、村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六是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哨点,及早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苗头。七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村(居)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健康工作的意见建议。八是协助完成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三)明确关键职能。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四项重大疫情防控职能:一是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二是配合处置辖区疫情。三是做好封控管控。四是加强对村(居)民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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