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维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断卡行动中发现,辖区群众和某某在外务工期间,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和某某出借银行卡期间,从事电信诈骗的嫌疑人利用和某某的银行卡转移涉案资金21万。
经查,犯罪嫌疑人和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被维西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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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反诈中心提示
社会上有不法分子高价收购银行卡,一些持卡人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四件套”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案发后辩解称不知其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意图逃避刑事处罚。但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的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的无罪辩解是无效的。
公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拒绝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