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乡镇船舶和渡口的规定,为规范船舶和渡口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排查,完善自用船舶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对辖区内自用船舶严格审核登记,并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或船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落实乡镇船舶渡口管理的属地责任,定期组织辖区内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要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依法办理有关证照、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培训;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执法,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等情况。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签订“四级责任书”,指导村委会对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做好防污染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督促船舶和渡口所有人规范处置废旧机油、生活垃圾,保持航道和渡口环境卫生。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