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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康普乡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88836Y/202000058
文  号
来 源
康普乡
公开日期
2020-12-18
【康普乡】关于印发《康普乡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11:33     浏览次数: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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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两委”、县驻乡各单位、乡属各站所部门及康普辖区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我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理,坚决杜绝乱弃、乱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职能,结合康普乡经济发展建设的实际,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康普乡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试点方案》。现下发到各村,请各村将该方案精神宣传给广大群众。


 

 

 

 

 

 

 

康普乡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分类

处理试点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我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理,坚决杜绝乱弃、乱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职能,结合康普乡经济发展建设的实际,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通则:

1、本通知试点村为岔枝村、康普村、普乐村、齐乐村;

2、康普乡人民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禁止乱弃其他垃圾。该条款所称的建筑垃圾为固态、无毒、不具有腐败性质的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

3、在建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自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不得相互混杂(当事人自行协商责任方);

4、当事人在施工中及施工完毕后需要倾倒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康普乡政府进行申请(可口头申请),并由乡政府指定工作人员对垃圾进行现场查验备案,查验合格后方可向建筑垃圾堆放点进行倾倒;

5、倾倒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运输费、燃油费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罚则:

    1、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康普乡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清扫,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履行清扫义务的,康普乡人民政府就该事项提交执法部门开展执法,也可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当事人将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不利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3、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未进行分类处理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准予倾倒,现场查验人员应当现场告知当事人不合格的理由及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方可倾倒;

4、未经许可向建筑垃圾堆放点随意倾倒垃圾的,一经发现康普乡人民政府将立即对该垃圾进行刨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刨验不合格的康普乡人民政府有权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当事人未开展整改的康普乡人民政府就该事项提交执法部门开展执法,也可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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