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民政局)

索引号
015288553N/202400561
文  号
来 源
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10-17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0-17 09:22     浏览次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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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准备材料

1.双方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现役军人应当出具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结婚登记证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4.离异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再婚的须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或死亡证明。

离婚登记: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准备材料

1.双方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3.当事人各提供 2 张 2 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现役军人应当出具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双方共同到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与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离婚冷静期(30 天)。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与登记: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再次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颁发离婚证。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办理。

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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