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一、
坚持示范引领建设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统筹民族自治地方与散居民族地区,向高寒山区、滇中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遴选综合条件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的示范点。在全省范围内3年建设不低于:
▶ 10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
二、
通过建设,示范点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有成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有突破,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有创新,各族群众有充分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类型多样、具有标杆性的示范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巩固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覆盖全省的示范建设格局。
▶ 示范户要在带头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民族团结、倡导文明生活、自觉遵纪守法等2—3个方面作出示范,并保持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十百千万”工程建设始终,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法治基础。
——坚持全面统筹。结合“十百千万”工程实际,由省民族宗教委按照因素法将示范点建设指标分配到县(市、区),指标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民族自治地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倾斜支持区域等。
四、
▶ 14个示范县,省级投入每个县资金1500万元,分三年投入,每年投入500万元。
建设资金主要由省民族宗教委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和省对下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十百千万”工程)中予以保障。
五、
(一)严格审定备案。示范县已由省民族宗教委提前组织州(市)民族宗教部门申报并审定。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建设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州(市),州(市)民族宗教部门指导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做好项目储备。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制定分配到县(市、区)的年度绩效目标,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对照绩效目标从项目库中选取示范点,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州(市)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示范户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