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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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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专卖局
公开日期
2024-12-30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 《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0 15:37     浏览次数:1696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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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关于《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听证报告已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30日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维西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含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电子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维西县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维西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第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云南省维西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及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50米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八)维西县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店、奶制品专营店、文具店、书店、玩具店、童装店、各类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儿童游乐场所等;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工厂作坊、按摩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音像制品、照相旅拍、传真打印、通信器材、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生活家居、服装制售、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汽车租赁、汽车美容、农资经营、农畜养殖、寄递配送、金融证券、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婚丧服务、粮油店、水果店、烧烤店、糕点店、花店、奶茶店、彩票店、电信移动电网等交费厅、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业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经营模式应为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维西县内仅适用一次。

特殊群体范围为: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证件,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上报州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按照上述标准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三条 因国家重点项目、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6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9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60%执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现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满后需搬离现经营地址,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6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90%执行。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不超过本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详见《云南省维西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第十六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百分之2.14。

(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维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2年4月26日起实施的《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 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维西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4.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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