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审报(2018) 44号及维审决(2018)39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将养护资金利息收入55362.25元上缴云南省财政厅。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我单位已于2019年4月1日上缴维西县地税局55362.25元, 事业帐2019 年4月1号证。(因为从2018年开始存款利息收入都要上缴地税局,而不是非税局,维西县地税局在我单位只签订了从基本户下账,所以先由基本户上缴,然后再从养护专户转至基本户)
由于审计决定是上缴云南省财政,所以我单位于2019年7月31日重新上缴云南省财政厅55362.25元养护专户利息收入, 事业帐2019 年7月13号证。(后附上缴原始单据)
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1.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养护资金监管力度,下拨乡镇的养护资金,要求乡镇在形成支出后,及时上交支出资料复印件进行备案。
2.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维西县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维政办发(2015) 93号)文件,审核差旅补助报销及管理经费的支出。
3.我单位根据2007年3月1日下发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三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30%的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县级配套养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