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152883427/202400329
文  号
来 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8-16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 15:35     浏览次数: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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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维西县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6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县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为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衔接配合及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根据中共维西县委办公室 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维办发〔202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赋权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权,乡镇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对法律法规未赋权的不宜委托下放,但需乡镇配合的行政执法事项,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助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等工作,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责任主体。

委托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依据、委托责任及委托期限等。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相关部门派驻乡镇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三、工作制度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作、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1.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前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况依法处理。

2.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查处。

3.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移送的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应当制作《案件移送材料交接单》,详细记录移送的案件材料名称、页数等,由移送和接收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含执法大队)、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 涉及乡镇行政执法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 乡镇作出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按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 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动态等。

7.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 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区块链+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建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发现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有关县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联合执法等,应当书面告知县级有关部门,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乡镇履行执法职责,该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技术支持及指导并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理的证据;乡镇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需要县行政执法部门帮助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乡镇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四)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六)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协调会商形式可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专题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对象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乡镇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并可视情况邀请县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要求。

2.健全联合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部门、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严格工作落实

按照本协调联动机制并结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情况,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移交清单,确保无缝衔接,避免出现职责重叠和漏洞。同时,要执行好案件移送、举报投诉受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商、争议协调等制度,完善衔接机制。

(三)做好执法保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乡镇开展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等多种方式,提高乡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机构编制、司法、财政等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乡镇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行政执法监督、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事项。

(四)强化执法监督

明确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不履行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的行为,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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