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400207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8-16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8-16 11:02     浏览次数:1129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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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期)

2023101日至2024112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8份,涉及经营主体7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红芒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0913日,在维西县维西小翠水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红芒果、香蕉,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红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小翠水果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0912日,在维西县杨梅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小米辣,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Cd )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重金属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杨梅蔬菜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三、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0913日,在维西县树江水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香蕉,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树江水果店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0913日,在维西丽英水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香蕉,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丽英水果店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五、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1016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西月兰鱼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的“牛蛙”,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兽药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违法情况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大写:贰佰壹拾元整)。

六、藠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1018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显刚经营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的“藠头”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藠头加工过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法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七、藠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1018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佳佳冷冻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的“藠头”,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藠头加工过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法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大写:肆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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