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500317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10-10
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2025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5-10-10 15:58     浏览次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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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

预警公告

(2025年第10号)

 

秋冬季节气温降低,部分群众存在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泡酒、炖食的习惯,相关中毒事件进入多发、高发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加工成菜肴、药酒、汤料等形式;不得销售来源不明的中药材(尤其是宣称具有“祛寒”“止痛”等功效的不明中药材)及“煲汤料”;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自酿药酒,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代泡、代加工毒性中药材药酒服务。

 二、强化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绝非食品。广大消费者务必做到“四不”:不采购、不加工、不食用、不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含草乌、附子等成分的中成药时,须到正规医院就诊,在医师指导下严格遵医嘱用药,不可自行增减剂量或延长用药时间。

三、明确毒性危害及法律责任

草乌、附子含有的乌头类生物碱有剧毒,该类生物碱耐高温,常规炖煮、浸泡无法破坏其毒性,误食0.2mg即可引发中毒,3-5mg即可致人死亡。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邀约、聚众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控群体性聚餐风险

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食堂,各类网络供餐机构,以及婚丧宴请、会议集体用餐、农村自办宴席(承办者及举办方)等群体性聚餐活动,严禁采购、储存、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加大监管执法打击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卫健、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单位食堂、网络供餐机构、农村自办宴席等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加工、出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立即依法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加大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落实属地宣传引导责任

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草乌、附子等中毒防范工作纳入秋冬季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清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线上媒体,结合发放宣传册、张贴警示海报、农村大喇叭广播等线下形式,针对偏远乡村、中老年群体等频发高发地区和群体,加大毒性危害及防范知识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素养和自我防范意识。

七、做好医疗监测救治准备

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扎实做好中毒防控相关工作:

1. 加强医务人员乌头类生物碱中毒诊疗技术培训,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2. 建立中毒病例快速报告机制,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向属地卫健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3. 提前备好洗胃机、阿托品等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救治通道畅通。

八、明确中毒应急处置流程

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须立即按以下步骤处置:

1. 尽快催吐:可饮用大量温开水后,用手指或筷子刺激咽喉部引发呕吐,减少毒素吸收;

2. 及时就医:尽快前往就近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时务必告知医生“食用过草乌/附子及其制品”的情况,便于精准治疗;

3. 切勿自行服用“解毒偏方”,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如发现违法加工、经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的行为,可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举报。

 

            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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