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局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审计公示
(一)审计前公示
⒈每个项目审前将审前的有关情况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行。
⒉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成员、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事项。
⒊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
(二)审计后公示
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⒉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项目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⒊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报经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⒋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工作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等。
⒌公布审计结果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布的范围采取网络、报纸、广播、电视、会议、通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
(三)审计纪律公示
⒈每个项目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送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单位支持、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
⒉局里将组织人员在审中进行检查和审后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三、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的情况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局党组应根据反映情况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要求审计组结合审计进行核查、立即另组织人员查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等措施,并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信息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负责复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区政府及保密等有关部门确定同意后公开。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进行书面记载,主要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和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以及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三)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维西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维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法规性文件。
(二)职责公开
1、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7、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三)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公开
1、认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2、被审计机关处以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有关单位;或者被审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在接到审计报告后,有书面表达意见的权利;
4、在接到审计决定后,如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6、有依照《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四)工作程序、时限公开
1、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其向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机关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之前进行。听证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4、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服务标准公开
1、讲究时效,不敷衍、不拖拉,工作效率高;
2、处理审计和其他事项不主观臆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客观公正,处理适度。
(六)办事结果公开
1、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2、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工作纪律公开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会等消费活动。
5、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6、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
建立宣传栏、橱窗,制度上墙。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向社会宣传审计法规,宣传审计工作。
三、工作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坚持经常地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人员明确政务公开的意义,熟悉、掌握政务公开的内容。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修订政务公开内容,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责任制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作出统一部署,具体指导,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定期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广泛地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聘请特邀审计员,定期听取对审计工作的意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举报部门为局办公室,举报电话: 862896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