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规范社区矫正入矫接收、日常管理、解除矫正各个环节工作程序和内容,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建设平安维西、法治维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提升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成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形成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社区矫正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入矫接收
1.接收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前,需收到如下法律文书:①管制、缓刑: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②假释: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报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③暂予监外执行: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病情诊断书、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还应当包括出监(所)鉴定表。
上述法律文书,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送达。法律文书不齐全的,由局社区矫正管理室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补齐。
2.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县社区矫正管理室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前来局社区矫正管理室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所有成员签字、按手印留存),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
4.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前来县局社区矫正管理室报到后,司法所在三日之内组织入矫宣告。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内容。
(二)日常管理
5.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前来局社区矫正管理室报到后三日之内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析、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内容。
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6.掌握核实情况。司法所或者矫正小组成员应当依法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其所居住的村(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场所,或者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表现,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况,详细记录并登记造册。
7.矫正成效汇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到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情况。司法所应当将报告的时间、形式、内容记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
8.身体状况、病情报告。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向司法所如实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材料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等。县局社区矫正管理室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批准延长的,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9.请销假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矫正管理室或者司法所批准。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局社区矫正管理室备案;超过七日的,经司法所核实后由局社区矫正管理室批准,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州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审批。
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
10.教育帮扶。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学习教育活动。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记录存档。
11.季度考核。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况,按季度定期对其考核,考核结果书面记录存档。
(三)解除矫正
12.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局社区矫正管理室并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局社区矫正管理室应当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在期满前一个月,局社区矫正管理室应书面通知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日期为解除社区矫正当日。
13.解除矫正宣告。 矫正期满,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解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意见;
②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③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处理意见
在自查、州局抽查、检察院执法检查中如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调查评估、入矫办理、日常监管、思想汇报、请销假记录、定期体检、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异地迁居、解除矫正等方面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特别是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瑕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由纪检部门直接或委托司法局党委(党组)书记,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到位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形,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局党组报纪检部门给予行政警告以上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始终坚持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要紧紧围绕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场所设施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监督管理方法,丰富教育矫正内容,把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