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总河长令5号《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评定为维西县2020年度县级美丽河湖的澜沧江巴迪段、永春河拖枝段及犁地坪水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维西县河长制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供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相关要求
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
四、公示联系部门和方式
联系部门:维西县河长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8882
维西县2020年度县级美丽河湖评定名单
河湖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河湖概况 |
澜沧江(巴迪段) |
维西县 |
澜沧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北麓查加日玛西侧,发源地有两个源头,主流北源叫扎纳曲,南源叫吉曲,二源向东流入西藏昌都地区汇合后,始称澜沧江。澜沧江流经青海、西藏、云南三省(区),出境后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在越南西贡市西南侧注入南海。有“东方多瑙河”的美誉。 澜沧江在他念他翁山(云南境内称怒山)和宁静山(云南境内称云岭)的夹峙下,于德钦县的佛山乡地边界界河汇口流入云南,入境处高程2248m。纵贯云南西部,自北向南流经迪庆、怒江、丽江、大理、保山、临沧、普洱和西双版纳8个州(市),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南腊河口出境流入缅甸,始称湄公河,出境处高程480m,天然落差1768m。澜沧江流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长1227.4km, 落差1768m, 集水面积9.24万km2。 |
永春河(拖枝段) |
永春河属澜沧江左岸的一级支流,位于维西县的中南部,东径99°24′~99°05′,北纬27°7′~27°21′之间。河道平均比降25‰,河长62.9公里,多年平均流量14立方米每秒,集水面积797.8km2,最大流量为80立方米/秒,引灌农田9500亩。发源于维西县于玉龙县交界的犁地坪快活林,河源高程3400米,沿途汇集大小支流44条,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支流有5条,永春河由东南向西北流经永春乡、保和镇、攀天阁乡、白济汛乡,在河江桥汇入澜沧江。永春河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132mm,多年平均径流量4.76 亿m3,产水模数58.7 万m3/km2,人均水资源量10119 m3,耕地公顷均水资源量6.78 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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犁地坪水库 |
犁地坪水库为小(一)型水库,地处永春河支流庆福河上,集水面积48.8km²,总库容735.6万m³,正常蓄水位2481.21m,正常库容559.7万m³,设计灌溉面积2.93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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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河长制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2日
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县级河(湖)长巡查办法
按照《维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维办发[2017]26号)、《维西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政办发〔2018〕129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河(湖)长巡查人员组成
县级河(湖)长巡查由县级河(湖)长提议或按照县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由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县级河(湖)长巡查人员由县级河(湖)长、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联系人、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县级河(湖)长要求参加的单位人员组成。
二、县级河(湖)长巡查范围及频次
《维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维西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明确的由县级河(湖)长负责的河湖库渠。县级河(湖)长巡查原则上每年6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开展。
三、县级河(湖)长巡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督促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照《维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维西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明确的主要工作任务,检查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以及年度重点专项工作实施情况。
(三)检查河湖库渠在历次巡查、督察、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协调解决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相应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级河(湖)长联系站(所)、有关乡(镇)责任站(所)和下级河(湖)长开展有关工作。
(五)检查县级河(湖)长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检查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明确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四、问题发现
巡查过程以实地查看、现场问询为主,以座谈交流、查看有关资料为辅,及时发现、记录存在问题,并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安排部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五、巡查记录
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做好巡查记录,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发现问题、交办事项、问题责任分解等,并于巡查结束 7 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等报送县级河(湖)长及县河长制办公室,于 30 个工作日内报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处理方式
(一)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根据河(湖)长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起草“ 河长令” 或“ 督办函”“ 督办单” ,印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同时抄送乡(镇)级河(湖)长联系站(所)、河长制办公室。“ 河长令” 或“ 督办函”“ 督办单” 应明确存在问题、责任单位、整改期限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单位在接到“ 河长令” 或“ 督办函”“ 督办单” 后,将反映的问题落实到相应乡(镇)河(湖)长、乡(镇)级河(湖)长联系站(所)和责任站(所)。其中,“ 河长令” 由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起草并报对应县级河(湖)长签发;“ 督办函”“ 督办单” 由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起草,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由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促指导落实。
(二)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和河(湖)长要按照县级河(湖)长在巡查过程和“ 河长令”“ 督办函”“ 督办单” 明确的工作要求及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同时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牵头负责,县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级河(湖)长、乡(镇)级河(湖)长联系站(所)、乡(镇)级责任站(所)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七、责任追究
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
工作不力、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问责。
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县级部门联合执法办法
按照《维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维办发[2017]26号)、《维西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政办发〔2018〕129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牵头的执法单位负责组织县级联合执法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县级联合执法组由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组成。
二、联合执法范围及内容
(一)涉河涉湖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部门职能范围,确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二)在涉河涉湖执法中,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三)突发涉河涉湖事件,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联合执法的。
(四)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认为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联合执法应当由牵头的执法单位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四、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的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涉河涉湖违法活动,由有关部门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按职能职责规定,由相应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六、执法人员要求
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要根据具体联合执法工作任务要求,抽调业务熟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各项制度,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重大疑难问题处理
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县河长制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商定。
八、联合执法情况报告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牵头的执法部门应当将联合执法情况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工作督办办法
按照《维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维办发[2017]26号)、《维西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政办发〔2018〕129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主体为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 督办单位”)。
(一)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的督办事项主要是涉及河(湖)长制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督办对象为下一级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下一级政府。
(二)县河长制办公室的督办事项主要是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批办事项等;督办对象为下一级政府。
(三)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督办事项主要是职责范围内涉及河(湖)长制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对口下一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的,还要对相应负责的河湖库渠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相应河湖库渠的下一级乡镇,下一级河(湖)长联系站(所)。
二、督办方式
(一)日常督办。河(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县级河(湖)长制有关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管理保护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主要采取现场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形式重点督办。
三、督办程序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 河长令” 或“ 督办函”“ 督办单”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其中:“ 督办函”“ 督办单” 由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起草,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由对应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促指导落实;“ 河长令” 由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起草并报对应县级河(湖)长签发。“ 河长令” 或“ 督办函”“ 督办单” 等书面文件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应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
(三)督办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督办单位,并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应当向督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 一事一卷” 立卷归档。
四、督办结果运用
对督办任务完成出色的,予以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办法
按照《维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维办发[2017]26号)、《维西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政办发〔2018〕129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上级部署要求的重要工作。
(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总结。
(三)重要工作方案、决策、决定、制度和措施。
(四)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设立、变更等有关重大事项。
(五)涉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治理重大突发事件。
(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方式及时间
(一)下一级河(湖)长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并抄送上一级河(湖)长联系部门,下一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向对应的上一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报告,河长制办公室向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报告制度,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每年向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一次。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请示报告。
(三)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要向服务的同级河(湖)长请示报告,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对接对应河湖库渠的管理保护治理情况等。
(四)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情况,采取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方式。
三、请示报告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重大事项必须遵循工作程序,事先请示,不得越权决策。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如实向上级河(湖)长报告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请示报告的事项,需经河(湖)长会议讨论研究;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随时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下级河(湖)长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有关答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上一级河(湖)长及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答复意见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上级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报告的重大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