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水务局)

索引号
0152885296/202400391
文  号
来 源
县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4-02
维西县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17:10     浏览次数: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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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水发〔2024〕46号                                                            

维西县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及个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方面,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结合维西县实际,逐步规范取用水行为,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取水许可作为其中一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相关要求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办理取水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书(红头文件);

3、建设项目立项依据等;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5、水质监测报告;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7、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承诺)书;

8、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材料,补充通知。

(二)办理取水许可证(受理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5、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7、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9、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承诺)书或者其文件;

10、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材料,补充通知。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及缴纳水资源费的流程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第三十二条规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利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不足1000元的可按季度征收。

维西县水务局明确专人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统计,全面推广使用电子票据,执行月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前月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缴纳水资源费的流程:取用水户在每月9日前填写“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月报表及水资源费结算表签字盖章”→上报水务局工作人员(首次缴纳水资源费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付款账户信息、接受缴费短信号码等信息)分管领导签字→水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上开缴款单→用水单位财务人员根据接收到的缴费短信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可使用支付宝、网银、手机银行客服端、银行柜台缴费等多种方式缴费)→用水单位财务人员根据短信提示打印发票即可(发票可在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中查看)。

四、取用水单位及个人的法定义务

各取水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水行政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自觉履行好法定义务。

1、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各取水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2、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各取用水户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必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检定校准资料需上报至水务局)。

3、做好取水计划管理。各取用水户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各县级单位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强化节水意识;各乡镇按照以上通知转发至各村委会,并在乡村两级开展好宣传工作;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本通知要求需办理取水许可的,请及时到维西县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附件:1、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月报表

水资源费结算表

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分年度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迪政办法〔2018〕60号)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4年4月1日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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