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水务局)

索引号
0152885296/202400429
文  号
来 源
县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7-25
维西县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征收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25 16:53     浏览次数: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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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征收标准公示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或标准文件备注
1水资源费维西县水务局水力发电(江河)大型:0.008元/千瓦时,中型:0.007元/千瓦时,小型:0.004元/千瓦时。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分年度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迪政办发201860号)

工商业用水江河:0.25元/立方米,湖泊0.4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中的采矿、冶炼、化工、造纸、建材、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在各地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5元;属于淘汰类的企业提高0.10元。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江河:0.2元/立方米,湖泊0.3元/立方米。

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农业生产用水暂不收费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

2水土保持补偿费(税)维西县水务局、维西县税务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地面积一次性征收)0.7元/平方米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征占地面积征收)0.7元/平方米

矿产资源开采(开采期)(按占开采量征收)0.5元/吨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按占开采量征收)0.3元/立方米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在重复计征。
排放废土、石、渣0.3元/立方米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在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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