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西县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征收标准公示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征收范围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或标准文件 | 备注 | |
| 1 | 水资源费 | 维西县水务局 | 水力发电(江河) | 大型:0.008元/千瓦时,中型:0.007元/千瓦时,小型:0.004元/千瓦时。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分年度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迪政办发〔2018〕60号) | ||
| 工商业用水 | 江河:0.25元/立方米,湖泊0.4元/立方米。 | 其中,工业用水中的采矿、冶炼、化工、造纸、建材、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在各地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5元;属于淘汰类的企业提高0.10元。 | |||||
|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 | 江河:0.2元/立方米,湖泊0.3元/立方米。 | ||||||
| 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农业生产用水 | 暂不收费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 |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税) | 维西县水务局、维西县税务局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地面积一次性征收) | 0.7元/平方米 | 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
| 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征占地面积征收) | 0.7元/平方米 | ||||||
| 矿产资源开采(开采期)(按占开采量征收) | 0.5元/吨 |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 | |||||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按占开采量征收) | 0.3元/立方米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在重复计征。 | |||||
| 排放废土、石、渣 | 0.3元/立方米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在重复计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