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1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40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3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2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4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3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7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9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10 | 5 |
4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6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省水利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5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水利部门: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1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6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9项 省管河道采砂审批,下放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资源型 | 证照和批文 | 20 | 5 |
7 | 云南省水利厅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8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5项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省水利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9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10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11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12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