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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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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维登乡
公开日期
2024-01-17
维登乡关于规范农村建房和土地使用管理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1-17 09:49     浏览次数: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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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登乡广大群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粮食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全乡农户无耕地弃荒、撂荒行为,守住耕地红线,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合法使用土地及管理,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告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农用地非农化。

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 号)文件的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农用地非农化。因建设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除国家批准重大项目外,严禁任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二、二、明确“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四严禁”要求。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上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禁止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四、严禁土地弃荒撂荒的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承包法》等粮食安全和土地承包政策有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对土地弃荒抛荒,连续 2 年弃荒抛荒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弃荒不种的视作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延包时由发包方统一收回管理,也不再享受耕地力补贴、实际种粮补贴等惠农惠民补贴。(详见附件 1)

以上,特此告知!

 

                    告知单位:维登乡人民政府

告知时间:2024年1月16日

 

附件 1:禁止耕地弃荒撂荒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户耕地的发包方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户土地原为农民发包方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发包方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提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粮食安全工作有要求:一号文件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想子,中国将保持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作为农业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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