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3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县2022年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对象资格确认和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政策的申报工作,经县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奖励扶助政策申报条件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迪庆州年满55周岁;(5)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2.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3)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
(4)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如未办理过身份证,则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扶助对象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扶助对象户籍登记在云南省内。
(2)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申报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当年起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三)“少生快富”工程(迪庆州)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少生快富工程自2022年起不再组织资格确认和数据录入工作,相关资金不再进行拨付。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抚慰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独生子女死亡;(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
(2)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五)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2.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是农村居民;(2)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3)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独生子女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5)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注意问题:
(1)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单亲家庭奖励标准为750元;
(2)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4.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后有关要求: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奖励扶助与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记录、认证工作
1、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于2022年1月、2月对辖区内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对象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可采用签字认证,也可采用影像认证的方式;
2、本着便民、有利益工作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集中认证、入户认证,对不便集中、行动不便的也可采用自行拍照、视频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结束后村级根据认证方式分类统一上报乡级、乡级确认后再报县级,县级确认后作为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依据,由县、乡两级存档备查。
3、当年未经过认证登记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享受对象,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将停止发放;若第二年仍未参加认证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取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享受对象自行承担。
4、当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乡级组织见面,并将见面记录报县级进行资格确认。
(七)2022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退出人员上报
根据资格认证工作,对2021年死亡或在资格认证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享受奖励扶助与特别扶助的对象进行上报。
(八)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公示
1、不需要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民医保免除、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继续享受减免人员。
2、需要三级两次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
(1)三级二次公示是指:村、乡、县三级两次公示,第一次是村、乡当年报批时的批前公示;第二次是经县级审核资格确认后享受情况的批后公示(详见公示样表附件8)。
(2)三级两次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为:奖励扶助。
3、其他奖励扶助内容实行报前三级一次性公示。
4、各级全部奖励与扶助公示资料必须分类拍照存档备查。
二、扶助资金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每人每年540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父母每人每年4200元。
注: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扶助对象在申报后但未领取扶助金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三)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每户5000元;离异的单亲家庭每户2500元,配偶死亡的单亲家庭每户5000元。
(四)农业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每户1500元,单亲家庭每户750元。
注: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一次性奖励为仅在申请当年享受一次性奖励或抚慰金。
三、核查工作
请各乡镇于 2022年1月2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两项制度”申报、核查工作,并向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报送2022年奖扶对象的申报材料(必须进行初审)及核查报告。核查内容:
(一)2021年度计划家庭“三项制度”政策的落实情况。
1.个案申报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2.享受对象是否应享尽享,是否有迟报、漏报和重报现象。
3.享受对象资格确认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资金发放和管理是否规范。
5.是否按云财教〔2011〕357号要求规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档案。
(二)2022年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政策的开展情况。
1.个案申报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2.享受对象申报中是否有迟报、漏报和重报现象。
3.享受对象资格确认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按《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范奖励与扶助工作。
三、其他要求
压实属地责任
各乡镇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村、乡两级工作人员认真精准把握政策,熟练掌握奖扶政策的申报流程并加强宣传力度,让城乡居民广泛知晓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政策,县卫生健康局将采取抽查、复查、集中督导等方式,切实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全面覆盖
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优待政策的,严格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村、乡两级审核并公示再上报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确保依据、标准、条件、年限严格执行, 确保“两项制度”对象不错、不重、不漏,应享尽享,杜绝迟报、漏报、错报现象。让符合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的家庭和个人都能及时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
(三)严把数据关口
各乡镇要严控执行进度和数据质量关口,切实做好2022年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认真开展信息核查,严格按照认定要求,所有新增对象填写对应的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对之前已在册的享受对象做好资格认证相关工作。对因领导不力、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通过后期核查、群众反应等途径造成政策待遇错漏的,经查属实的,由村、乡两级自行承担兑现该户(人)应享受资金,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抓工作进度
请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因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业务系统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系统于2022年2月28日关闭,系统关闭后奖扶对象的个案信息将无法再进行录入。
1、为确保系统内录入数据与书面申报数据一致,请各乡镇务必于2022年1月21日前将2022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一次性抚慰金和一次性奖励金申报材料(必须先由村、乡两级初审)上报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进行复审后再录入系统;
2、为杜绝出现奖扶对象应退未退的情况再出现,请各乡镇于2022年1月开始对符合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与特别扶助的对象进行资格认证,并于2022年2月20日前将认证资料(签字名册或图片)、2022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退出人员名册签字并盖章后上报县卫健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注:所有表格请不要自行更改或设计新表格,按下发表格格式上报。
附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报表;
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
5.奖励扶助退出报告单;
6.特别扶助退出报告单;
7.奖励(特别)扶助对象资格认证登记表、见面记录;
8.公示样表。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1日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