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对于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和省委临沧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奖优免补”41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在2003年8月1日—2004年6月1日期间已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未办理相关手续和非41个试点县的这部分人员不得享受;
3.奖励扶助以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对象在未领取当年奖励扶助金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奖励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5.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
6.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如未办理过身份证,则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三)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计生有关证明”后的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得向申报对象索要生育子女等有关计生方面的证明,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资格确认中,申报对象有关计划生育情况,可采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询,对查询后仍不清楚的,须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扶助对象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扶助对象户籍登记在云南省内。
2.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申报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4.特别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扶助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四)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申报对象子女死亡情况不详的,可查验原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已经出具的证照、死亡销户等资料,不得再要求申报人到相关部门重新开具死亡证明材料。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实地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全员人口数据库查询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特别扶助其他家庭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注意问题
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
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四)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申报对象子女死亡情况不详的,可查验原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已经出具的证照、死亡销户等资料,不得再要求申报人到相关部门重新开具死亡证明材料。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审核部门在云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查询核实、实地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奖优免补”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奖励对象资格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一)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①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②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⑵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①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③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3.注意问题
⑴父母未农转非,子女农转非的,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
⑵每名农村独生子女在高中阶段和大学(大专)阶段分别享受一次奖学金。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学金;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
4.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死亡证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奖学金申请表乡村两级盖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证明后的相关要求
不再索要上述取消的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升学加分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⑵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⑶参加升学考试的。
3.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应届生证明、父母双方是农业人口的证明后有关要求
不再索要上述取消的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1.补助对象:
⑴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⑵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2.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3. 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⑵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⑷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4.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⑴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⑶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⑷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5.注意问题
⑴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的范围。
⑵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6.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不再索要已取消的死亡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见面记录、认证工作
(一)自2019年1月起,将原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每年一次的见面记录更改为享受对象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工作由村(居)委会负责。本着便民、有利益工作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集中认证、入户认证,对不便集中、行动不便的也可采用自行拍照、视频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结束后村级根据认证方式分类统一上报乡级、乡级确认后再报县级,县级确认后作为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依据,由县、乡两级存档备查。
(二)当年未经过认证登记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享受对象,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将停止发放;若第二年仍未参加认证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取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享受对象自行承担。
(三)当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乡级组织见面,并将见面记录报县级进行资格确认。
咨询电话: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887-8628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