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 2023年06月11日14时20分许
事故地点:德勐线K90+410m(巴迪乡罗义村二级路段)
天 气: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蜂x,男,xx岁,xx族,19xx年 xx 月xx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云南XX省XX州XX县XX乡XX村委会XXX组XX号,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家属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持“xxxxxxxxxxxxxxxxxx”号“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R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蜂xx,男,xx岁,xx族,20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州xx县xx乡xx村委会xx组xx号,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家属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R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熊xx,男,xx岁,xx族,19xx年xx月 xx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xx省xx州xxxx市xxx镇xx村委会xxxxxx组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持“xxxxxxxxxxxx”号“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S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
2、车辆情况
肇事云S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xx牌,车辆型号:xxxxxxxxxxxx,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 ,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声颜色:黑色,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xx年03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03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3月31日,机动车状态:事故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李x,登记住所:xx省xx市x县xx镇xx村社区xx组,合格证编号:xxxxxxxxxx,行驶证芯编号:xxxxxxxxx。
云R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中文品牌:五羊-本田牌,车辆型号:WH150-8,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声颜色:黑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8月1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08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8月12日,机动车状态:事故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和xx,登记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xx县xx镇xx村委会xx组xx号,合格证编号:xxxxxxxx,行驶证芯编号:xxxxxxxx。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德勐线K90+410m(巴迪乡罗义村二级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维西县城方向,北往德钦县城方向,东侧为榜山,西侧为榜山,事故现场路段为潮湿柏油路段,道路中心用单实线将道路划分为两个车道,此路段限速4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6月11日14时20分许,熊xx驾驶号牌为云S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德勐线(德钦-勐堆公路)K90+410m路段处超越蜂xx驾驶的云Rxxxxx号二轮摩托车过程中与被超车辆发生碰撞,导致驾驶人蜂xx死亡、云Rxxxxx号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蜂xx受伤、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现场情况;
3、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驾驶人熊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4、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蜂xx驾驶的云Rxxxxx号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5)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无法鉴定。
5、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熊xx驾驶的号牌为云S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5)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无法鉴定。
6、我大队委托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后被提取的蜂xx血样进行了乙醇含量定性、定量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检抗凝管(抗凝管编号为:LE880902,标注人名为“蜂xx”)样品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75mg/100ml。
7、我大队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蜂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蜂xx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8、当事人的询问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10、民警对肇事车辆云S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进行称重,整车重44020kg,车重25000kg,故货物重量为19020kg,该车规定核载质量为12680kg,超出规定核载质量6340kg(50%)。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熊xx驾驶云S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超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蜂xx醉酒后驾驶云Rxxxxx号二轮摩托车、且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使用头盔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熊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灯光、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当事人蜂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熊校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蜂顺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