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
责 任 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是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促使我局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维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局各执法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人。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是负责本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县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事故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五)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六)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
第七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1、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3、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批。
4、负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决定。
5、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经集体研究决策。
6、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1、按照分管工作,协助局长对分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决策、组织、协调。
2、组织制定县应急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3、组织制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虽符合听证条件但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案件的审批决定。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县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九条 被考核对象要严格执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年底之前执法人员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总结。县应急管理局考评小组将对其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为优秀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为不合格的个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个人连续两年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违纪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