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燕因保管不善,将本人名下位于维西县保和镇永春村本村组滨河路安置点的不动产权证书不慎遗失,证号:(2022)0000548号,土地面积:40㎡,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声明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燕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