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100224
文  号
迪环罚〔2021〕43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1-08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8 09:41     浏览次数:5350    站群推送   
字体:[ ]
打印

维西尚良聚龙湖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L06508078L

法定代表人:施尚志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西山梁

2021年8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1年6月3日委托云南山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YNSS-2021-370号)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79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36mg/L、总磷3.78mg/L,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7631-2011)间接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还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43号)送达至你厂,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