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2533423MA6KU7UC8X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拉河柱托底组
法定代表人:孙桂琼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正常生产页岩砖(烧结砖)过程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脱硫除尘塔抽水泵开关未开启,脱硫除尘塔抽水泵停用,生产产生的烟尘通过引风机后未经处理通过停用脱硫除尘塔顶端设置的排口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厂用于生产的码坯机启动电闸,主机、二级搅拌槽、搅拌机、真空泵启动柜,渡车电闸,地盘车电闸,风机电闸就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维西页岩砖厂,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