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维)罚〔2023〕01号
维西县生物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N58390H
法定代表人:李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自2019年7月建设完成投产至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系统未建设完成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维)罚告字〔2023〕01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我局上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生物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维西县生物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函》(维生开投函〔2023〕1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项第8条: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处罚金额总公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556000元(大写: 伍拾伍万陆仟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缴纳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回单”交至我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