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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白济汛乡关于规范猪肉售卖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日期:2026-07-21 17:01
来源:白济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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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济汛乡关于规范猪肉售卖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广大养殖户、屠宰户、畜禽产品经营户:

为严格落实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劣质肉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乡生猪屠宰、猪肉流通及市场售卖行为,切实筑牢畜禽产品食品安全防线,杜绝私屠滥宰、病死猪肉、未经检疫猪肉上市销售等违法行为,保障辖区群众饮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规范全乡猪肉售卖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调运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产品,所有上市猪肉必须来源合法、检疫合格、信息可溯。

二、严格杜绝过期变质、病变、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产品流入市场、摆摊售卖,全面排查整治问题肉品流通隐患。

三、对排查发现的过期、病变、不合格猪肉产品,经营主体须第一时间退回供货源头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饲喂畜禽、随意丢弃、私自转卖,坚决杜绝二次流入市场。

四、本乡农户自产自销上市猪肉,售卖前必须主动对接乡兽医站完成生猪抽血送检,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五、外乡屠宰户、经营户进入我乡辖区售卖猪肉,必须持当日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佩戴正规耳标,提供属地乡镇兽医站出具的送检证明,证件不全、过期失效的一律禁止售卖。

针对辖区重点集市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维村周六街、新村逢二街、岩瓦逢一街赶集日,由乡兽医站、乡市场监督管理所、乡综合执法队、乡派出所组建联合执法组,开展全覆盖巡查管控。

对未提前报备、未完成送检、无合法检疫凭证擅自售卖猪肉的经营主体,现场开展劝导告知、管控驱离;对拒不配合、屡教不改、违规情节严重的,固定相关证据,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置。

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猪肉经营主体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及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凡私自贩卖、售卖未经送检、检疫不合格、病死病变猪肉产品,引发动物疫病传播、造成公共卫生风险或重大疫情灾害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请全乡广大养殖户、屠宰户、经营户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合规经营,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共同守护辖区食品安全底线、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白济汛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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