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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白济汛人民政府乡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的告知书
日期:2026-07-29 16:32
来源:白济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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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济汛乡人民政府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的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居民朋友:

你们好!

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为坚决遏制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辖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守护大家居住环境的安全、守住绿色发展根基,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从源头上遏制毁林开荒等违法行为,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严禁毁林开荒,擅自破坏植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禁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木植被;严禁擅自在林地进行非林业生产,将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严禁擅自在林地上实施非林业工程建设。严禁擅自在国有林、集体林范围内进行林地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围占圈占,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面积5亩以上(商品林面积10亩以上)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严禁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

采伐林木必须提前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采伐。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严禁破坏古树名木

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划定为古树,古树名木受法律保护。未经审批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攀折树枝、浇灌有害物品,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依法处以高额罚款;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每株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四、严禁非法开垦、破坏草原植被

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垦草原、剥取草皮、在草原内采挖药材、取土采石,擅自将草原改造为耕地、建设用地,改变草原原生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非法开垦草原,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追责标准: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20亩以上;或三年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非法开垦草原10亩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

违法行为人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和草原恢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以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居民朋友们,绿水青山是我们最珍贵的财富,山林安稳直接关系每家每户的平安生活。在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毁林开荒、乱砍、盗伐林木、损毁古树等违法行为,互相督促监督,同心协力守护好辖区山林草木。如有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相关疑问,欢迎到白济汛乡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让我们共同行动,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好家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圈占围占和破坏林草资源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白济汛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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