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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 预警公告 (2026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6-10-16 09:50:24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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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秋冬季节,气温逐步下降,我县部分群众有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泡酒、炖食进补的民间习俗,草乌、附子中毒事件随之进入多发、高发时段,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有效防范化解乌头类药材中毒风险,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本预警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生产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禁止将其加工为菜肴、药酒、汤料等产品对外提供或销售;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中药材,重点防范宣称具备“祛寒”“止痛”等功效的不明药材、问题煲汤料;禁止销售未经许可自制自酿药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提供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代泡、代加工药酒服务。

二、强化群众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草乌、附子属于国家管控毒性中药材,不属于普通食品,严禁当作食材食用。广大群众要牢记落实“四不”要求:不采购、不加工、不食用、不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如因患病确需使用含有草乌、附子成分的药品,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规范服用,严格遵从医嘱,不得自行采摘药材服用,不得随意调整用药剂量、延长用药周期。

三、明晰毒性危害与相关法律责任

草乌、附子内含剧毒乌头类生物碱,该类毒素耐高温,普通炖煮、白酒浸泡等家庭加工方式,无法破坏消除毒性。人体误食0.2毫克即可发生中毒,摄入3‑5毫克即可造成死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邀约、聚众加工、食用草乌、附子及其制品,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管控群体性聚餐安全风险

学校及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各类食堂,网络订餐供餐主体,婚丧嫁娶宴席、会议集体用餐、农村自办宴席(宴席举办方与承办操作人员)等所有群体性聚餐活动,一律严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餐食。宴席承办方要做好食材自查,坚决杜绝毒性药材流入集体餐桌。

五、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打击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秋冬季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餐饮服务单位、各类单位食堂、网络供餐主体、农村自办宴席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加工、售卖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相关制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涉案物品与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置。同时强化农贸市场、乡村集市日常巡查,坚决遏制草乌、附子非法经营行为。

六、压实属地宣传教育引导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草乌、附子中毒风险防范纳入秋冬季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综合运用微信、短视频平台、广播、电视等线上渠道,结合发放宣传手册、张贴警示海报、乡村大喇叭循环播报等线下手段,面向偏远村寨、中老年等高危重点人群,普及草乌附子毒性危害、中毒防范知识,提升群众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

七、落实医疗机构监测与救治保障

各级医疗机构,尤其乡镇、村等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做好乌头类生物碱中毒防控救治准备工作:

1.组织开展医务人员乌头类中毒诊疗业务培训,提升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救治能力;

2.严格落实中毒病例快速上报制度,接诊发现疑似乌头类药材中毒病例,第一时间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疾控机构报送信息;

3.配齐配足洗胃机、阿托品等急救设备、救治药品,保障急救救治通道全天候畅通。

八、掌握中毒后应急处置方法

群众一旦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或相关制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呼吸困难、心悸胸闷、四肢无力等中毒症状,请立刻开展如下处置:

1.及时催吐排毒: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后,使用手指、筷子刺激咽喉部位催吐,尽可能减少身体对毒素吸收;

2.立刻送医救治:迅速前往就近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务必主动告知医生曾经食用草乌或附子相关制品,帮助医生快速精准开展救治;

3.禁止乱用偏方,不要服用民间所谓“解毒土方”,防止错失最佳救治时机,加重身体损害。

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加工、售卖、聚众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违法行为,欢迎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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