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康普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实施有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以康普乡人民政府(含各村)为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衔接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等)、政策性补贴和社会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水利、市政、环保等);
(二)产业发展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加工业、乡村旅游等);
(三)社会事业项目(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
(四)民生保障项目(人居环境整治、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等);
(五)其他经乡党委、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原则: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及康普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要求;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论证充分;
(三)公开透明原则:项目信息(涉密除外)、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绩效结果等应按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责统一原则:明确项目各环节责任主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五)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全过程,注重效益分析,强化结果应用;
(六)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项目申报(项目库编制)
第四条 项目库编报程序
(一)村级申报,各村根据村级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审核,乡人民政府根据村级申报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论证;
第五条 项目库更新维护
乡经济发展办(项目办)定期对入库项目进行梳理、更新和调整。对因政策变化、条件不具备、长期未实施的项目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项目库的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 经济发展办主任或分管领导确定的经济发展办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项目前期论证、评审、招投标等;
(二)协调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
(三)监督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或协调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项目档案的归口管理;
(六)其他。
第七条 项目准备
(一)项目入库后,乡经济发展办、各村“两委”应尽快完成项目设计、评审、要素保障审批等各项前期手续
1.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办及项目所在地村“两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评审通过后编制初步设计,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资金到位即可实施;
2.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办及项目所在地村“两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资金到位即可实施;
3.其他涉及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如:彩票公益金、农村公益事业奖补、沪滇帮扶“自选动作”、“四位一体”项目等),按照行业部门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项目准备工作;
4.乡级立项实施的项目(如:道路水毁修复、小型农田水利修复等)及各村自有的集体经济收益金实施的项目,由各中心/站所、各村“两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党委会审议后实施。
(二)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州、县相关规定执行。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基建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2.未达到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经乡党委会研究,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三方询价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3.应急避险、救援救灾等急需限时实施的项目,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可指派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先行实施,后续按规定补齐相关程序及资料。
第八条 合同管理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审计、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工期(供货期)、价款、支付方式、质保金、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签订前需经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九条 过程管理
(一)进度管理:乡经济发展办及项目所在地的村“两委”要按照详细施工(实施)计划,加强跟踪督查、调度,确保按期完成;
(二)公告公示: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对经审定并报上级备案的项目,要进行公开公示,到户项目要公示到组,到组项目要公示到村,到村项目要公示到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安排、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管理:乡经济发展办及项目所在地的村“两委”、监理服务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四)安全管理:乡经济发展办、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项目所在村“两委”,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安全事故;
(五)变更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设计、规模、内容或增加投资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调整方案,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六)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等,依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验收结果等,按程序审核后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自验(初验),合格后向乡经济发展办提交验收申请;
(二)乡经济发展办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站所、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依据为项目批复文件、合同、设计图纸、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档案资料等;
(四)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需移交使用的项目,办理移交手续;
(五)按规定需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配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六)对工程类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按照工程结算价的3%存入项目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第十一条 决算与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计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管理负责人要在项目验收决算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全流程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项目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并在乡纪委的监督下将档案入库归档。因人员变动(调整)的,须在分管领导及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项目资料的移交。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入账
项目完成审计决算后,乡财政按照相关要求在30日内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录入系统并及时入账。
第三章报账凭据
第十四条 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报账凭据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请示的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档案(卡);
4.工程性项目:中标文件(书)、工程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工程预算(概算)书、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书)、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本县施工企业自行开具的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凭证(县外施工企业需提供《预缴增值税完税证明》、《预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凭据)、竣工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资料及项目监理检查督查痕迹材料。
5.产业项目:(1)直补到户资金项目(到户、到人)需提供领取人签字+手印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兑付银行账号、补助标准、实施内容、补助金额、联系电话等)和支付银行流水凭据(显示姓名、银行账号、金额)、项目审计报告;(2)发放实物类:中标合同(书)、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发票、领取人签字+手印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实物名称、数量、价值、联系电话等)、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资料及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直补到户的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实物发放花名册一律要连续编页码造册。除农户签字、按手印、填明农户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号码外,在最后一页“补助合计数”行的空白处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字、按手印,方可作为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报账。转账兑付的,在上款中要填明经核实无误的签名领款人银行卡号和开户银行。
6. 其他项目:培训类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花名册等。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乡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其他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手印。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村级实施项目,各村党总支书记是项目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对项目负直接监督责任。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乡纪委和乡财政所要配合县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作为乡人民政府所辖的属地到村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有属地管辖原则并负有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效果负责,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或擅自开工的;
(三)项目招投标(采购)、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挤占、挪用、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
(六)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浪费的;
(七)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料/档案遗失、损毁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康普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乡制定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项目资料清单
附件
项目资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程序资料
(一)项目实施村民小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和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签到、照片)(必要);
(二)项目实施村“两委”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签到、照片)(必要 );
(三)项目实施村向乡(镇)申请实施材料(包括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申报表)(必要);
(四)乡镇研究项目会议记录(涉及变更的包括变更会议、确定项目招采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必要) ;
(五)乡镇项目上报请示(涉及变更的包括变更请示)(根据实际);
(六)项目实施方案(必要);
(七)项目批复文件(涉及变更的包括变更批复)(必要);(八)项目公示公告(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必要)。
二、项目建设程序资料
(一)开工资料(根据实际)
1.招投标资料;
2.项目中标通知书(必要);
3.施工合同(必要)、监理合同;
4.开工报告或开工令;
5.环评、地规、开工许可等相关流程的报批资料。
(二)竣工资料(根据实际)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6.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竣工图;
(三)结算资料(必要)
1.结算书;
2.确定审计的会议及相关材料;
3.审计结算报告。
三、产业类项目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询价资料;
2.采购(货物供应)合同或委托实施文件、协议;
3.农户签字的物资发放清册或汇总表(物资发放类);
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签订的协议;
5.具体实施主体与村级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
6.村级集体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利益联结协议书;
7.农户利益分红签收单或银行流水、转账明细单等;
8.5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四、资金支付管理台账(必要)
(一)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台账(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台账);
(二)启动金支付材料;
(三)进度款支付材料;
(四)尾款支付材料;
(五)质保金支付材料;
以上资金支付材料中必须附有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银行回单。
五、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料(必要)
(一)项目资产清单;
(二)资产审核评估报告;
(三)项目形成资产公示公告;
(四)资产确权审批表;
(五)资产移交资料;
(六)经营性资产管护使用协议;
(七)如出现未按计划竣工验收的项目资产闲置、产业项目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单独准备采取相关措施的佐证材料(必要);
六、绩效管理资料(必要)
(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或报告;
(三)项目绩效自评表或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