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政策解读
(适用退役军人事务局宣讲、工作汇报、政策宣传,条例自2024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 787 号令,替代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条例制定总体概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兵役法》制定,共 11 章 93 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军地协同推进安置工作,核心目标是规范移交接收、明晰安置渠道、保障合法权益、强化就业扶持,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全链条制度体系。 适用对象: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
二、军士、义务兵五大安置方式核心解读
(一)自主就业
1.适用人群:达不到逐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军士;符合其他安置条件,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人员。
2.主要待遇:发放一次性退役金(中央财政保障),立功受奖按比例增发;各地可另行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3.配套扶持: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税收优惠、创业扶持、学历教育优待、就业招聘优先招录等政策。
(二)逐月领取退役金(仅限军士)
军士满足服役年限等相关条件,可选择逐月安置,按月领取退役金,同时鼓励自主就业创业,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三)政府安排工作(重点!日常安置核心业务)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①军士服现役满 12 年;
②服役期间获勋章、荣誉称号;
③服役期间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
④获得一级表彰;
⑤因战致残 5—8 级;
⑥烈士子女。
补充:符合逐月、退休条件人员,本人自愿放弃,可选择安排工作。
2.安置主要规则
1.实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按分排序、依次选岗(阳光安置核心制度);岗位主要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择优推荐基层公务员岗位。
2.时限要求:接收后6 个月内完成安置。
3.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合同;接收军龄 10 年以上军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重要约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岗位安排,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待安置期间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安置资格。
3.不予安排工作情形
开除党籍、受过刑事处罚、强制退役等不适宜安排工作人员,不适用安排工作安置。
(四)退休安置(中级以上军士)
满足年满 55 周岁、服役满 30 年、因战因公 1-6 级残疾、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实行退休安置。
(五)供养安置
1—4 级残疾退役军人、无生活自理能力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医疗需求。
三、安置地确定规则
1.常规安置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不复学,安置地为入学前户籍地。
2.易地安置条件
①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移,可随父母现户籍地安置;
②已婚军士,可选择配偶、配偶父母户籍地;落户大中城市,结婚需满2年;
③配偶为现役军人,可在部队驻地安置;
④特殊情况经省级退役军人部门审批易地安置。
四、待遇保障重点条款解读
1.待安排工作期间保障:落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社保接续,保障过渡期基本生活。
2.社保接续:军队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资金,安置地经办机构及时接续,保障社保不断档(适配行政区划调整人员划转工作)。
3.残疾退役军人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辞退残疾退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同等享受单位工伤相关福利。
4.土地权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规收回。
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适配你安置工作业务)
1.军地联合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竞争力;
2.政府搭建招聘平台,常态化推送岗位资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按比例定向招录;
3.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4.鼓励基层岗位吸纳退役军人,拓宽稳定增收渠道。
六、移交接收与工作要求
1.档案实行规范化移交,严格档案审核、量化评分复核,全程留痕,保障安置公平公正;
2.建立新旧属地衔接机制(适配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做好人员台账移交、待遇发放衔接,杜绝漏管、停发、断档;
3.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安置领域矛盾纠纷,维护退役军人领域稳定。
七、实务工作提示(机关业务使用)
1.新旧条例区分:2024 年 9 月 1 日之后退役人员执行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此前退役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溯及既往。
2.阳光安置硬性要求:政策、分数、排名、岗位、选岗结果 “五公开”,纪检全程监督。
3.区划调整工作运用:人员划转过程中,严格依据条例落实安置地、待遇接续、就业服务政策,确保优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政策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