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群众分户后宅基地办理困难问题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2、申请的宅基地属于原有建设用地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由农户逐级向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等基本条件,符合申请的,请示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占用耕地的,各县(市、区)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恢复耕地指标(“大占补”指标)可用于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的规定,符合办理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宅基地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6、下一步针对宅基地土地有限的问题,在保护好耕地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完善规划调整,满足宅基地需求。
7、分户后按照一户一宅的方式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1)农户逐级向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由乡镇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等基本条件。
(3)符合申请的,请示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
(4)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优化政策、盘活资源、整合闲置宅基地和土地,合理规划使用,依法依规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维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