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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6-05-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8 17:17     浏览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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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迪维)文综罚字〔2026〕F-2号

当事人: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余堂礼)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33423MA7NA77H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余堂礼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康普乡康普村委会康普街 

   2026年3月20日接维西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2026〕-08号,维西县康普乡派出所在侦办“余耀山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发现,2025年12月9日20时许余XX16岁)、余XX17岁)、余XX15岁)等三名未成年人跟随余耀山、余情龙到维西县康普乡散洁阿咪演艺吧喝酒娱乐。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4月1日对该场所下发了《行政检查通知书》,2026年4月1日11时03分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胜财、和艳东执法证号(25160321004)汤丽阳执法证号(25160321006)、姚秋吟(251603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场所管理人余翠芝身份证号(53342319910821XXXX)陪同检查勘验,该场所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533423160061)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2日,现场勘验中通过调阅场所监控视频因案发之日至现场勘验之日已超过视频监控留存最长时效90天故无法获取案发当晚场所视频监控。后通过查看场所管理人余翠芝微信收付款记录证实2025年12月9日晚许余XX16岁)、余XX17岁)、余XX15岁)等三名未成年人跟随余耀山、余情龙到维西县康普乡散洁阿咪演艺吧喝酒娱乐共计消费780元。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收付款记录作了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余堂礼)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勘验过程全程由执法记录仪录像记录。现场勘验于2026年4月1日11时15分结束。

   2026年4月1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立案调查。

   2026年4月1日,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现场管理人余翠芝到维西县康普乡派出所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2、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歌舞娱乐经营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余堂礼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委托代理人余翠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作为余堂礼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一)事实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一份,证明三名未成年人于2026年12月9日晚曾进入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2、由现场管理人余翠芝提供的三名未成年人及两名成年人当晚在演艺吧消费娱乐的微信支付记录1份,证明三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的事实。3、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李继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的违法事实。

(二)程序类证据

证据名称:1、两位办案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滇迪维)文综检(勘)字〔2026〕2号}1份。3、《立案审批表》{(滇迪维)文综案立字〔2026〕F-2号  }1份。

(三)依据类证据

证据名称: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自由裁量情况:

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作出对该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形,现将相关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1、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建议对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余堂礼)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报请领导批准。

处罚理由和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指导目录对应事项“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整(780元);

2、责令停产停业:1月。

你(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维西散洁阿咪演艺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05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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