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维西县康普乡人民政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外签订、履行的下列合同的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含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买卖、物业服务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
(三)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合同;
(四)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五)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风险评估。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部门为康普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财务室。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用印、编号、合同登记备案,认真填写《康普乡20XX年度合同签订登记表》;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对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合同谈判、合同内容和文本拟定、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办理合同款项结算附件资料、纠纷处理、合同变更、合同归档等事项;财务室负责对报账所有原始合同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七条 合同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合同调查。经济发展办公室应进行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全面审查。
(二)合同商谈。根据中标工程量和设备的明细单,发生需求变更的双方进行商谈。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存在合同谈判的,合同文本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由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各相关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四)合同审查。涉及政采云平台等采购形成条款格式相对固定的一般服务类小额合同、协议,可以不通过法律顾问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必须按照“先审后签”的原则办理,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合同交由法律顾问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分管领导。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4、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5、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6、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条款。
(五)合同签署。签订的合同,完成合同审签流程后,由法人或代理人签署。
(六)合同编号。合同签署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加盖印章和骑缝章,并按规范的编码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
(七)合同备案、报批。合同签署后应由党政综合办负责登记合同台账信息,作为跟踪管理和汇总依据,同时在财务报账归档基础上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档。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第九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规定采用特殊合同文本的合同则必须采用特殊文本。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书信、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十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合同内容。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进,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维权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按照支付审批流程报批结束后,由财政所依据审批结果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按照支付审批流程签批完成后,由财政所办理付款。
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应由乡纪委参与监督。
第五章 合同纠纷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经济发展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采取维权措施。
第十八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主办办公室(中心)、相关办公室(中心)审核,报领导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相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作为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依据和内部明确职责的直接凭证,由主办办公室(中心)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年末认真梳理本年度所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档案员管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根据具体情况,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具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相关档案的收集、借阅按档案借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涉及机密的,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因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站所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