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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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维政办发〔2026〕41号
来 源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6-10-08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8 15:32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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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维西县县级储备粮油储备管理体系,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迪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归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书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无权自行确定储备粮油的购销和随意变更储存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储存地点。不得以上述储备粮油对外提供担保、抵偿债务。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布点和收储、动销等按照全县粮食总量平衡的要求,以及调控市场、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需要的原则,由县政府授权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确定规模:1.原粮200万公斤(粳稻150万公斤、玉米50万公斤),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2.动态储备成品粮25万公斤(大米20万公斤、面粉5万公斤),质量国标三级及以上;3.动态储备食用植物油5万公斤,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库点考虑县内产销情况及仓容条件,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费用、适当集中、适度规模的原则合理布局,安排符合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承储(以下简称承储单位)。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足额落实本级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县级储备粮油总规模,负责将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承储单位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补贴,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当根据承储单位的仓储设施条件和相关政策,安排必要的仓储设施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油储存条件改善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收储和动销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动销按以下原则确定:

1.储备粮油收储价参照当期粮油市场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并委托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2.粮食歉收,市场粮价大幅上涨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

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制定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油,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

3.县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粮油供应发生紧张时动销储备粮油,以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平抑市场粮油价格,确保社会稳定。

4.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收储和动销。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和动销由县政府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收储计划和动销通知。

第十条  储备粮油收购来源,主要委托收储企业收购,从产区合法粮油加工生产企业、粮食生产者、农业种植合作社直接收购或通过粮食交易平台等其他方式轮入,轮入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采购的成品粮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达到规定的等级和标准。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收储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同期价格备案或会议纪要等,按照“钱随粮油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安排贷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油的轮换年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正常保管周期内,县级储备粮原粮(200万公斤)每年轮换三分之一,储备成品粮油30万公斤(其中大米20万公斤、面粉5万公斤、食用植物油5万公斤)每年至少轮换一次,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权属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轮出或轮入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不得延期。若承储单位不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正常轮换,造成储备粮油不宜存,或食用品质严重下降无法食用,县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县级动态储备粮油主要用于保障供给县内中小学校食堂用粮油;县应急局所需的粮油应急;县民政部门救助、救济以及县内城镇居民粮油的保障。

第十三条  承储方式

(一)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和动销计划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承储单位按政策规定,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储备、收购、销售、轮换。

(二)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实行资质审核制度。承担县级粮油收储任务的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仓库容量、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5.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6.国家和我省、州、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达到上述条件的承储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下达委托书,确定其代理资格委托代理,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限期改正仍无法完成更正,取消承储资质,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有关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2.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四分开”;

3.保证政府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防雷等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演练,有效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运营风险;

5.实施粮油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发现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存储库点;

2.虚报、瞒报、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

3.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4.以陈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假轮换、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费补贴等财政费用;

5.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6.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轮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规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入的新粮以及轮出销售的储备原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县级政府储备原粮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规模计划建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单位结合市场行情,按照随行就市、提质增效的原则,自主择机开展,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的方式进行。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政府储备原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5%。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单位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承储单位不享受对应粮油的保管费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程序:承储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新增、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新粮油整理入库到位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书面请求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载明购入粮油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数量、仓号、资金结算等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承储单位请求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确定实地检查验收时间,并通知承储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物验收、质检报告等验收工作底稿,向承储单位下达“维西县县级储备粮油验收批复”。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储备粮油轮出的销售款,承储单位应及时回笼并归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油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承储单位粮油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单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负责粮油储备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单位粮油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油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原则和标准如下:

(一)储备原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按照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拨补。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因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二)储备原粮保管费补贴标准: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20元补贴。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超期内不享受保管费补贴。

(三)储备原粮轮换费补贴标准:储备原粮每年每公斤0.364元补贴。

(四)县级动态储备成品粮油保管费、轮换费及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包干制,每年包干补贴20.3万元。

(五)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承储单位不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产生价差亏损,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流拍后,通过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以高于流拍价交易,但仍然低于成本价产生价差亏损,以及因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造成的轮换价差损失,用轮换费弥补后仍然出现轮换价差亏损,按照据实拨补的方式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六)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运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每2-3年评估一次,确需调整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报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轮换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承储单位的市场主体作用,本着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又能激发承储单位活力、节约储备粮油的原则,鼓励承储单位在《维西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积极作为,在确保储备粮油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轮换价差亏损。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轮换行为合规的,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实现的价差收益,在承储单位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后,县级财政按照缴入收益的60%返还拨付给企业,承储单位将财政返还收益全部存入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在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开设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及轮换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轮换费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储备粮油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和专户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弥补后仍不足的可用轮换费补贴进行弥补。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全额投保县级储备粮油存储、轮换全流程安全保险,保险额度不得低于所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同期市场总价值,保费由承储单位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和规定标准补贴正确计算反映补贴收入,承储单位按上述标准享受补贴后,除不可抗力及县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外,不得再发生亏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并取消其承储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油顶替新粮油、转圈粮油、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监督管理职责,对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承储单位应当落实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对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储存期间,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督促承储单位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统一书面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检验费用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对承储单位的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业务评价和调整承储单位、承储数量、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承储单位,可以取消其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粮油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承储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破坏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维政办发〔202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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