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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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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4-24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4-24 11:04     浏览次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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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火龙果(白心火龙果)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维西悦汇隆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样品为火龙果(白心火龙果)。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火龙果(白心火龙果)中乙酰甲胺磷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火龙果(白心火龙果)不合格项目为:乙酰甲胺磷。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量导致或未达到休药期就上市。但部分种植户未严格执行休药期,致使上市时药物残留仍超标。

(四)整改情况,已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该批次火龙果(白心火龙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间长,消费者多为散户,故未能召回该批次火龙果(白心火龙果)。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悦汇隆超市虽然有违法事实,但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09元(大写:捌拾肆元零玖分);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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