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以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8日组织召开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草案)》】的适用性及实效性,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永诚同志主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施春德同志、县水务局局长高宇同志、县水务局副局长赵永坚同志作为决策发言人参加了会议。出席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25名(名单见附件1),听证监察人1名,新闻报道1家。听证会历时2个小时,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建议。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均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建议,听证代表总体认为我县制定《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很有必要,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落实好《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对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部分听证代表对《细则(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水务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细则(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情况汇总如下:
(一)细则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江河、湖泊、沼泽、水库和重点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有的代表建议将乡(镇)、村组的水源地的保护也纳入其中,我们采纳了该建议,将其规定为“其他饮用水源地按行政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保护范围,设立标志。”
(二)细则草案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了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砍伐林木、毁林开荒、铲草坪、挖树蔸。针对目前挖取、移栽树木行为较为频发,有的代表建议增加“挖取或移栽树木”, 对这一建议,我们予以采纳。
(三)有的代表建议完善对采砂(石)管理的规定,加强对采砂(石)的管理。对此,我们对细则草案第十二条作了修改完善。
1、修改补充了申请办理采砂(石)许可证的条件:
(1)开办采砂(石)场的地点需有土地权属证明和社、村、乡三级证明及乡、村承诺书;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通过审查批复;
(4)按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质押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保证金。
2、增加了对采砂(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了“采砂(石)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期满后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采砂(石)许可证自行失效;年检不合格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采砂(石)许可证”。
(四)细则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县境内多条河流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有的代表认为其中部分河流(如永春河)的水质保护标准已划定为Ⅳ类,建议分河段进行规定。考虑到该细则与今后我县经济建设发展相适应,将该款规定为“犁地坪水库、纸厂河、永春河、腊普河、头道河、二道河、倮马河、南极洛河、阿海洛古河、康普河、叶枝河、同洛河、巴迪河、中路河、佳禾河、共兴河、其普河、妥洛河等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
(五)细则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主要江河、水库、水源地水质的监管工作。有的代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缺乏器材、人才,无法做到水质检测工作。针对这一意见,我们认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参与对辖区内主要江河、水库、水源地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细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有的代表认为应当鼓励农村小型畜禽养殖,建议放宽或取消对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的限制,该建议予以采纳。
(七)细则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涉及滞纳金的收取,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有的代表认为应将“滞纳部分”修改为“应缴纳部分”。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维西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均为“滞纳部分”。
(八)有的代表建议增加对水量分配问题的规定。这一建议很有针对性,考虑到各个水电站在开发过程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中已对水量分配问题作了规定,优先满足、保证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故细则中不再作规定。
(九)有的代表建议在细则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增加“森林资源”,细则草案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已作了明确规定。
(十)有的代表建议要加大细则草案的宣传力度,待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各相关部门将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实施工作,该意见予以采纳。
(十一)有的代表对细则草案中出现的一些用词提出修改建议,我们采纳了该建议,并将进一步做好校对工作。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