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代表:
您在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2号“关于解决保和镇白鹤山社区居委会搬迁的建议(议案)”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活动场所迁移属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建议由白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给予居委会予以施行。
二、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将东大街原药监局、县残联两个闲置单位合合并后或南箭道档案馆下面至原工、青、妇段选择1个场地用于白鹤山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活动场所。我局与协办单位维西县自然资源局沟通研究后,答复如下:“维西县自然资源局建议若经由县人民政府和国资委同意将迪庆州药监局维西分局及维西县残疾人联合会资产划转给白鹤山社区,维西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相关划转文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