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1.维西果菜蓝批发部经验超过保质期食品兴桂轩剁辣椒等七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7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兴桂轩剁辣椒等七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二:1. 维西古木枫老火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良厨番茄底料等三个品种加工食品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8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良厨番茄底料等三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三:1. 维登干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品红雲丝王中王等五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2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一品红雲丝王中王等五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四:1. 维西陈海菜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卤一手卤料等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23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卤一手卤料等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五:1. 维西春文杂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茉莉花茶等十三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6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茉莉花茶等十三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六:1. 维西哈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小米辣等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5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小米辣等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七:1. 维西康桥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纯正红糖等十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9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纯正红糖等十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八:1. 维西鹿格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乌冬面等三十一个品种加工食品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3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乌冬面等三十一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九:1. 维西三湖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碧螺春茶等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3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碧螺春茶等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1. 维西尚多购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金装方便营养米粉等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7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金装方便营养米粉等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一:1. 维西思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铜锣烧等三十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0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铜锣烧等三十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二:1. 维西糖糖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酸角糕等二十一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1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酸角糕等二十一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三:1. 维西万福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甄好曲奇等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20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甄好曲奇等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四:1. 维西县康普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开欣葵花籽等五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21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开欣葵花籽等五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五:1. 香华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铁观音等三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6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铁观音(半发酵乌龙茶)等三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六:1. 小鸽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问天秋田小町大米等八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22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问天秋田小町大米等八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七:1. 缘来百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水煮鱼调料等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8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水煮鱼调料等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八:1. 中福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银玉环绿茶等十九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5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银玉环绿茶等十九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九:1.维西吴优吴率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发酵型酸奶饮料等十一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2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发酵型酸奶饮料等十一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二十:1. 维西志蓉综合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硬质糖果等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9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硬质糖果等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二十一:1. 维西县迪下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小面包等十一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4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小面包等十一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二十二:1. 正平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小布丁蛋糕等七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4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小布丁蛋糕等七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