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水务局对2019至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维西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维政办发〔2019〕131号)要求,现将三起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公示。
案件1:2019年6月13日,由维西县扫黑办转办至我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3月26日我局聘请大理中勘测绘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进行采砂量核定,核定报告指出:余XX在普乐村谷岔组挡墙的粗砂量149.4m³;堆放在康普乡大桥河电站坝头的粗砂毛料为698.9m³;共计非法采砂量为848.3m³。我局依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的规定决定对余XX处罚人民币28665元,恢复河道原貌。该违法案件已结案。
案件2:维西县水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8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X公路指挥部在建设公路过程,未按照批复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做技术变更,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2019年8月1日,我局执法工作组人员在维西县白济汛乡XX局工作人员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确实未按照批复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达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指挥部处罚人民币60000元,该指挥部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违法案件已结案。
案件3:维西县水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8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X公路指挥部在建设公路过程中,未按照批复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做技术变更,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2019年8月4日,我局执法工作组人员在维西县永春乡XX局工作人员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确实未按照批复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达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指挥部处罚人民币50000元,该指挥部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违法案件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