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七:1. 维西康桥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纯正红糖等十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9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纯正红糖等十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八:1. 维西鹿格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乌冬面等三十一个品种加工食品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3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乌冬面等三十一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