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九:1. 维西三湖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碧螺春茶等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3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碧螺春茶等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1. 维西尚多购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金装方便营养米粉等四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07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金装方便营养米粉等四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