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十一:1. 维西思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铜锣烧等三十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0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铜锣烧等三十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十二:1. 维西糖糖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酸角糕等二十一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维市监处字〔2020〕11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酸角糕等二十一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