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第四期
维西县航诺轮胎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单位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维西县航诺轮胎销售中心正在销售的合成技术发动机油(4L/桶)一个批次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复检结果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合成技术发动机油冒充合格合成技术发动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查办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
2、依法处以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罚款。(合计:4400.00元(大写肆仟肆佰元整)
四、案件启示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极易发生质量事故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